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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程序
第一条 部门收集国民经济、社会和科技发展资料,用于政府管理目的的各项统计调查项目,须按规定向县统计局履行申请、备案、审批手续。
第二条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送审及备案时须备齐以下文件:
(一)以部门名义发出的申请审批或备案的函。
(二)调查方案和表式。包括:总说明、报表目录、基层表式、综合表式、统计标准和分类目录、指标解释、逻辑关系。应明确表述调查目的、调查对象、统计范围、调查方法、调查频率、填报要求、报进渠通、时间要求等。
(三)相关文件。包括新建立该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、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。
第三条 制定统计调查的部门,在将调查方案达审的同时,要认真填写《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/备案登记表》。
第四条 县统计局对送审部门的统计调查进行初审,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,部门应该积极配合,及时作出说明和解释,并按照修改意见认真进行修改;如有不同意见,双方应进一步研究磋商。
第五条 县统计局在收到部门正式申请函及完整的相关资料后,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;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。完成时间以复函日期为准。
第六条 部门收到复函后,在20个工作日内将布置调查的正式文件、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送达县统计局,以便及时在“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”中建立或更新记录,以及履行公文存档手续。
第七条 对有关自然灾害、突发事件等不可预知、有特殊时效性要求的调查,县统计局将根据特事特办的原则,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,备案项目可事后补办。
第八条 部门统计调查经县统计局批准或备案后,必须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。
法定标识包括:
(一)表号;
(二)制表机关;
(三)批准机关/备案机关;
(四)批准文号/备案文号;
(五)有效期截止时间。
第九条 县统计局对部门统计调查实行有效期管理制度。批准的年度调查及其调查周期小于一年的定期调查的有效期为两年;一次性调查、调查周期大于一年的定期调查,其有效期到该次调查的资料上报结束时止。备案的定期调查的有效期为三年;一次性调查的有效期到该次调查的资料上报结束时止。有效期皆以复函的日期为起点计算。超过有效期的调查项目,一律自动废止。如需要继续执行,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。在有效期内发生变化的调查项目,应随时办理重新审批或备案手续。
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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