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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2002年广东省统计制度方法改革要点
2 广东省统计调查方法改革总体方案
2 修改《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》有关条文的决定
2 广东省统计单位登记管理规定
2 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
2 惠州市统计管理办法
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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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东省统计单位登记管理规定

 

    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统计制度,根据《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》第十五条和有关规定,制定本规定。

    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法人、机关、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、个体工商户以及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(以下统称统计登记单位),均应按本规定进行统计登记。

    (一)企业法人是指有法定的注册资本,自己的名称、组织机构和住所,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,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,领取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的单位。

    (二)机关法人是指有独立的经费,并经批准成立的机关。

    (三)事业单位是指有独立经费、自己的名称、组织机构和住所,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,并经依法批准成立的单位(法律规定需办理法人登记的,应办理登记)。

    (四)社会团体法人是指有独立经费,自己的名称、组织机构和住所,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,并依法向社会团体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社团组织。

    (五)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依法经核准登记,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工商业者。

    (六)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

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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